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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共治”治理模式的思考

【作    者】 邢恩喆
【出    处】 《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24期
【标    签】 道德与法治  法学研究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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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共治”治理模式的思考

邢恩喆

摘要:“德法共治”国家治理理念产生于古代社会,流行于中外国家政治统治领域,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和强大的生命力。“德法共治”的政治治理模式是经历实践检验的科学治理方式,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广阔的丰富发展空间。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总结了传统文化的优秀思想,将其与党的智慧、人民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现实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法共治”政治治理模式。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德法共治

作者简介:邢恩喆,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中提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殊性,二者并重、缺一不可。”[1]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往来、保障国家职能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德法共治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制,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政治概念,是国家为实现长治久安,对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过程。从本质上看,法治是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依法治国要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得以彰显,就必须把法治控制在民主、自由、平等、文明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服从法律制度,“法治即法的统治,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处于法之下、法以内。”[2]法律不仅仅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于社会治理中,还必须承载、传播着国家治理理念和公民的价值取向。从特点上看,法治具有强制性,僵化性和狭隘性,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对有限且固定,社会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变化性,决定了法治治理的内容和对象必然是有限的,事实上,任何社会都无法单纯依据法律条文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法治效益必须以国家暴力机关为依托,能够在社会上发挥较强的威慑力。

(二)德治

广义的德治将法治作为其重要内容,认为法律是道德的特殊形式,狭义的德治明确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即发挥道德在维护国家统治统治、处理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道德这一“无形”的力量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教化和规范作用,这种功用主义的德育思想注重道德作用的发挥。从内容角度来看,德治的内容包括社会公德和个体私德两部分,对国家治理主体和客体也具有双重规范,国家治理者在实施德治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自身品德的崇高性,这是爱民利民政策得以推行的重要保障。另外,德治作为一种道德教化,必须得到公民的了解、认可和遵守,需要公民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我良心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道德、违法意识和行为的产生。从特点角度来看,德治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和统一的行为准则。宗族社会的德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个体的交际圈扩大且灵活性强,使得社会习俗、文化信仰的监督作用削弱。另外,道德作为主观性概念,受到时代、地区、社会个体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很难以统一的评判标准对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进行客观性评价。

(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在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是“德法分离”;二是“德法结合”,德法结合中,“德主刑辅”和“刑主德辅”是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我国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的角度出发,将道德与法律并重,“法治本质的实现要求德治的实施,德治是法治的最终目标。”[3]德法相结合具有理论和现实的科学性。首先,道德作为自律手段,主要以形成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为主要内容,法律作为他律手段,调节见效慢,以社会主体的行为实践为规范对象且规范见效快;其次,道德和法律在地位方面存在互补性,道德为主或是法律为主,要以实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判断依据,在立法和守法问题领域应主要发挥道德的作用,在行法的问题领域,应主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再次,道德和法律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部分,同时二者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在明确边界的同时注意发挥合力作用,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效果的优化。

二、德法共治的必要性

(一)德法共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元前11世纪,周能够推翻商朝建立统治的关键在于商失德失民心,周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国家治理方略,这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雏形,德法互补成就了成康之治,动摇了神权的统治地位;春秋时期生产工具革新,法家思想的地位攀升,法治学说开辟了世界法制的历史,管仲推崇法治思想,但也重视道德理念的作用;春秋末期,儒家坚持“为政以德”的思想,但是这种理念并没有付于实际;战国时期,商鞅、韩非丰富发展了法治思想,这种法治实质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先秦法家理论阐述了法的概念、价值、作用及实现手段,强调了人民的基础性地位,普法成为推法的前提,出现了公平的概念,体现了法治思想的发展,主张德法相济,以法为主;汉代是德法共治的发展阶段,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将遵守道德和遵守法律同作为百姓的义务;唐为德法共治思想的定型阶段,主张在处理德法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的维护为标准;明末清初德法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为成为治国的两大要点。总之,德法共治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壤,遵循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彰显了中国古代法文化和德文化的先进性。

(二)德法共治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

中国古代社会对“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地位有了深刻的认识,当代中国将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政治统治的对象,更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志。德治的价值取向在于化民,利己本性是社会个体与生俱来的,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个体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时常发生矛盾,如每一社会个体都遵从本性处理问题,最终将是绝对的损己损人。因此,必须依靠外在的力量对社会个体的德行进行教化,用道德准则指导和规范个体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实践,使人们拥有善良、正义的道德品性,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做出科学的权衡,实现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法治的价值取向在于以权威性、固定性的法律条文对可为和不可为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要求,对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向进行规定,使公民在理性和科学的指导下更好地反映自身需求、维护自身利益。

(三)德法共治是党治理智慧的结晶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和道德犹如一体两翼,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原则和德法共治基本理念。党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在此前提下,积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化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践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助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德法共治的实现路径

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途径。德法共治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社会的合力作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全面治理。

(一)坚持党的领导

首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策,党领导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将国家发展方向、党的意志、人民需求伦理道德融入法律规范;其次,坚持党对执法过程的领导,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在行政和司法的过程中,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作为基本的价值遵循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党员干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争做新时代道德素养的楷模,助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法德共治治理模式根治于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实践,经过历代学者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治理体系,其中不仅蕴含着科学化的法治思维,还贯穿着中华优秀传统德育文化,要实现政治治理成效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就必须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对儒家、法家的“德治”和“法治”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吸取传统治理文化的合理内核,发掘传统文化中深得人心的优秀资源,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结合当今时代条件,丰富传统民族精神的内容,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结合,形成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社会风尚。

(三)提高人民法德素养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应该成为法德和德治的践行者。人民群众作为类概念,是由具象化的社会个体组成,社会个体的法律和道德素养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成效,因此必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首创精神。首先,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公民的社会化思维,将理性、德行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次,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提升其社会治理参与度,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充分彰显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使人民群众主动承担起社会建设的责任,参与到法治和德治的社会实践中;最后,明确社会规则,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弘扬契约精神,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

四、结语

总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质量推进的中国,必须发挥党的坚强领导作用,同时注重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维护,发挥社会治理合力支撑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治理方略,推进中华民族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丽慧,曲玉萍.新时代德法共治的现实意义[J].法制与社会,2021(17):174-175.

[2]袁沙.中国古代“德法共治”法文化理念的当代价值[J].文化学刊,2021(04);213-215.

[3]张颖.试论新时代德法共治视域下的诚信体系构建[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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