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共治”治理模式的思考
邢恩喆
摘要:“德法共治”国家治理理念产生于古代社会,流行于中外国家政治统治领域,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和强大的生命力。“德法共治”的政治治理模式是经历实践检验的科学治理方式,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广阔的丰富发展空间。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总结了传统文化的优秀思想,将其与党的智慧、人民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现实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法共治”政治治理模式。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德法共治
作者简介:邢恩喆,天津
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中提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殊性,二者并重、缺一不可。”
[1]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是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往来、保障国家职能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德法共治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制,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政治概念,是国家为实现长治久安,对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过程。从本质上看,法治是维护国家统治的工具。依法治国要使国家法律的权威得以彰显,就必须把法治控制在民主、自由、平等、文明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服从法律制度,“法治即法的统治,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处于法之下、法以内。”
[2]法律不仅仅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于社会治理中,还必须承载、传播着国家治理理念和公民的价值取向。从特点上看,法治具有强制性,僵化性和狭隘性,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对有限且固定,社会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和变化性,决定了法治治理的内容和对象必然是有限的,事实上,任何社会都无法单纯依据法律条文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法治效益必须以国家暴力机关为依托,能够在社会上发挥较强的威慑力。
(二)德治广义的德治将法治作为其重要内容,认为法律是道德的特殊形式,狭义的德治明确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即发挥道德在维护国家统治统治、处理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道德这一“无形”的力量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教化和规范作用,这种功用主义的德育思想注重道德作用的发挥。从内容角度来看,德治的内容包括社会公德和个体私德两部分,对国家治理主体和客体也具有双重规范,国家治理者在实施德治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自身品德的崇高性,这是爱民利民政策得以推行的重要保障。另外,德治作为一种道德教化,必须得到公民的了解、认可和遵守,需要公民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我良心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道德、违法意识和行为的产生。从特点角度来看,德治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和统一的行为准则。宗族社会的德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个体的交际圈扩大且灵活性强,使得社会习俗、文化信仰的监督作用削弱。另外,道德作为主观性概念,受到时代、地区、社会个体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很难以统一的评判标准对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进行客观性评价。
(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是“德法分离”;二是“德法结合”,德法结合中,“德主刑辅”和“刑主德辅”是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我国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的角度出发,将道德与法律并重,“法治本质的实现要求德治的实施,德治是法治的最终目标。”
[3]德法相结合具有理论和现实的科学性。首先,道德作为自律手段,主要以形成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为主要内容,法律作为他律手段,调节见效慢,以社会主体的行为实践为规范对象且规范见效快;其次,道德和法律在地位方面存在互补性,道德为主或是法律为主,要以实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判断依据,在立法和守法问题领域应主要发挥道德的作用,在行法的问题领域,应主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再次,道德和法律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部分,同时二者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在明确边界的同时注意发挥合力作用,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效果的优化。
二、德法共治的必要性
(一)德法共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公元前11世纪,周能够推翻商朝建立统治的关键在于商失德失民心,周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国家治理方略,这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雏形,德法互补成就了成康之治,动摇了神权的统治地位;春秋时期生产工具革新,法家思想的地位攀升,法治学说开辟了世界法制的历史,管仲推崇法治思想,但也重视道德理念的作用;春秋末期,儒家坚持“为政以德”的思想,但是这种理念并没有付于实际;战国时期,商鞅、韩非丰富发展了法治思想,这种法治实质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先秦法家理论阐述了法的概念、价值、作用及实现手段,强调了人民的基础性地位,普法成为推法的前提,出现了公平的概念,体现了法治思想的发展,主张德法相济,以法为主;汉代是德法共治的发展阶段,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将遵守道德和遵守法律同作为百姓的义务;唐为德法共治思想的定型阶段,主张在处理德法矛盾时,要以国家利益的维护为标准;明末清初德法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为成为治国的两大要点。总之,德法共治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壤,遵循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彰显了中国古代法文化和德文化的先进性。
(二)德法共治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中国古代社会对“民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地位有了深刻的认识,当代中国将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政治统治的对象,更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志。德治的价值取向在于化民,利己本性是社会个体与生俱来的,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个体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时常发生矛盾,如每一社会个体都遵从本性处理问题,最终将是绝对的损己损人。因此,必须依靠外在的力量对社会个体的德行进行教化,用道德准则指导和规范个体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实践,使人们拥有善良、正义的道德品性,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做出科学的权衡,实现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法治的价值取向在于以权威性、固定性的法律条文对可为和不可为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要求,对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指向进行规定,使公民在理性和科学的指导下更好地反映自身需求、维护自身利益。
(三)德法共治是党治理智慧的结晶“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和道德犹如一体两翼,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经验,探索道路,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原则和德法共治基本理念。党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在此前提下,积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化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践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助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德法共治的实现路径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是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途径。德法共治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社会的合力作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全面治理。
(一)坚持党的领导首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策,党领导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将国家发展方向、党的意志、人民需求伦理道德融入法律规范;其次,坚持党对执法过程的领导,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在行政和司法的过程中,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要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作为基本的价值遵循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党员干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争做新时代道德素养的楷模,助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法德共治治理模式根治于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实践,经过历代学者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治理体系,其中不仅蕴含着科学化的法治思维,还贯穿着中华优秀传统德育文化,要实现政治治理成效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就必须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对儒家、法家的“德治”和“法治”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吸取传统治理文化的合理内核,发掘传统文化中深得人心的优秀资源,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结合当今时代条件,丰富传统民族精神的内容,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结合,形成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社会风尚。
(三)提高人民法德素养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应该成为法德和德治的践行者。人民群众作为类概念,是由具象化的社会个体组成,社会个体的法律和道德素养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成效,因此必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首创精神。首先,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公民的社会化思维,将理性、德行作为公民
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次,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提升其社会治理参与度,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充分彰显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使人民群众主动承担起社会建设的责任,参与到法治和德治的社会实践中;最后,明确社会规则,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弘扬契约精神,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
四、结语总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质量推进的中国,必须发挥党的坚强领导作用,同时注重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维护,发挥社会治理合力支撑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治理方略,推进中华民族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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